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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4-2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品红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品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终止实

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法律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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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

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

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报告等非本所出具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

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终止

及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证明,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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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时注销 28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228,500 份,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0 股。

    2.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3.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与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且公司认为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

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同意公司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行权的 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和 7,228,500 份股票期

权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已

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

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

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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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原因为:

    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根据 2023 年度未达成上述业绩考核

目标,应当注销/回购注销当年度已获授尚未行权/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

    另外,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宏观经济、市场经营环境等内外部

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公司认为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

和效果。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规划,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

公司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

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同时,与之配套的《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资金

来源

    1.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涉及的 28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228,500 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进行注销;涉及的 1 名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

注销。

    2.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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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的说明,2022 年度权益分配结束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8.21 元/股调整为 12.01 元/股。公司需向前述激励

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 7,206,000 元;股票期权注销无需支付价款。

    3.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发表的意见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本

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

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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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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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胡铁军                            周昊臻




                                                ______________

                                                    杨小颖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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