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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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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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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二)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前)(公告编号:2024-062),并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刊登《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4-064)(两次通知公告以下合称“《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后的公告更新了首次公告中附件二《授权委托
书》表决栏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
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30 时,在指定地点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持。
    (五)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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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本次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44,031,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61%;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446 人,所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20,887,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87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 164,918,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65%。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9,625,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69%;
反对 10,224,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5%;弃权
5,06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314,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80%;反对 780,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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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8%;弃权 5,06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2%。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徐高彦女士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3,123,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81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782%;
    (2)选举邱学仕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4,082,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70,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57%;
    3、审议《关于免去董事职务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免去彭继生先生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49,03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65%;
反对 14,60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3%;弃权
1,28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71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60%;反对 5,157,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4%;弃权 1,28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7%。
    (2)选举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51,210,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78%;
反对 12,406,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26%;弃权
1,30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98,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27%;反对 2,96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9%;弃权 1,30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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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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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