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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泽宇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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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南通市崇川区中
环路 279 号泽宇智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512,76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74.899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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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49,4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8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76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865,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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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512,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512,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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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512,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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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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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晓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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