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9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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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3
声明事项 ....................................................................................................................... 5
正文 ............................................................................................................................... 7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 7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8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5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 16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6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17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7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 17
九、结论意见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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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称 含义
公司、豪江智能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名单》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
激励对象 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
业务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
有效期
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锦天城或本所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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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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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11F20240263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
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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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
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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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豪江智能系由宫志强、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MA3F9GUH9B,注册资本为
1812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宫志强,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 号)同意注册,豪江智能于 2023 年 6 月
9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豪江智能”,股票代
码为 301320。
3、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破产、解散、
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
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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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51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审议股权激励的情
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不存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江智能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
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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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和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
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3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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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核心业务
人员宫志刚为实际控制人之兄弟,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公司实际控制
人近亲属。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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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7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8,120.00 万股的 1.4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计划公告
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日公司股
号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于廷华 董事、总经理 30.00 11.11% 0.17%
2 陈健 董事 30.00 11.11% 0.17%
3 方建超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0.00 7.41% 0.11%
4 姚型旺 董事 25.00 9.26% 0.14%
5 郭德庆 董事 25.00 9.26% 0.14%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共计 8 人) 140.00 51.85% 0.77%
合计 270.00 100.00% 1.4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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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核心业务人员宫志刚为实际控制人之兄弟,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实际控
制人近亲属。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
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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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
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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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
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
及归属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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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
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鉴于激励对象包括董事于廷华、陈健、方建超、姚型旺、郭德庆,因此在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于廷华、陈健、方建超、姚型旺、郭德庆
进行了回避。
3、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监事会已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及相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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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
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履行上述待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之“(二)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部分所述。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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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
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必要文件。
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公司的说明,参加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及主要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施仍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等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
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三)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因此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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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履
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不存在
违反《管理办法》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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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蕊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贾小宁 靳如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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