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3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孔雀河四路78号青岛豪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宫志强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122,66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9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5,9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2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6,75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4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8,451,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6,75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40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81,200,000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90,633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
有关规定,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80,509,367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
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9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弃
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14%;反对 16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5%;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3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6%;反对 1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2%;反对 1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9%;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王蕊律师、冉令帅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上海锦天城(青
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