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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清洁版2024-11-2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
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郑松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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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1,490 名,代表公司股份 734,487,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539%。参会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部分风电场产品股权的议案;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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