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国机汽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2024-06-07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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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筹备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为提名委员会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相关资料及会议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对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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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
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
用由公司承担;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不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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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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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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