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安源煤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9月修订)2024-09-14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省国资国企改革创新三年行动,建
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积极性,
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
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
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
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本办法所称的经理
层成员其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
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效益提升与提质增效相结合。切实维护股东
权益,实现资本收益的良性上升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考核客观公正。个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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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责任书指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目标值设
置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以经营业绩责任书为考核依
据,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考核。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权责利相统一,经理层成
员薪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保持薪酬
水平和集团公司业绩水平、改革发展情况相适应。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激
励与任期激励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
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的考核主体,对经理
层成员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研究决策经理
层成员考核与薪酬重大事项时,应由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
究。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议
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建议考核目标和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组织签订两书一协议、
组织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相关部门配合完善经理层成员的业
绩考核指标内容、配合提供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有关内
部管理数据。具体分工为:
(一)审计稽核部:负责建设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制定和修改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牵头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落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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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成员薪酬兑现方案。
(三)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签订两书一协议。
(四)其他部门:负责配合上述三个部门完成经理层成
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主要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期间;考核具体
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计分规则等;考核实施与奖
惩;责任书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
项。
(二)签订程序
1.考核期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结合江投集团
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根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与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每位经
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
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
标值及有关内容同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后予以确定。
3.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每位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
责任书。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评程序
(一)考核期末,每位经理层成员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
算数据和内部管理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
行总结并作自我评价,并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递交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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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配合上级党委组织对经
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和评价
初步结论。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
报告和内部管理数据,结合经理层成员个人总结和自我评价,
对每位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
考核与奖惩意见,与江投集团沟通一致后,由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形成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后,及时组织面
谈反馈。经理层成员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由董事会最终给出复
议结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
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行
业地位、精益管理水平,着眼于提高企业阶段性的经营业绩;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提高资本回报,加快转型升
级、强化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眼于增强
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应简单的以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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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均值作为任期考核结果。(各年度考核结果可占一定的
权重)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公司总体业绩指标、
个人业绩指标、总经理评分及业绩减分项。
(一)公司总体业绩指标指的是江投集团给企业下达的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主要是根据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法务总监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与分工,围
绕核心经营效益指标的落实差异化确定。个人业绩指标中包
含主要指标和一般指标,主要指标应当在契约文本中明确标
注,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单个主要指标权重不得低于任一
一般指标权重,主要指标总权重不得低于个性指标的 50%。
业绩减分项是指对各经理层成员职责范围内发生突破经营、
安全、生态、稳定底线事件进行扣分。总经理评分是指总经
理根据经理层成员对企业经营目标完成做出贡献进行评分。
(二)总经理个人考核指标除公司总体业绩指标外,还
需根据企业自身规划发展、重点工作,结合历史数据、行业
数据等多方因素,增加自定义目标。原则上公司总体业绩指
标不得低于上级组织机构给企业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三)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考核指标包含公司总
体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业绩减分项、总经理评分项,
其中:公司总体业绩指标分值占个人考核总分 50%,内容与
总经理考核指标内容一致。个人业绩指标分值占个人考核总
分 45%,其中定量指标权重 20%、定性指标权重 25%(没有具
体目标数值,只能按完成阶段进行评分的指标不视为定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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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总经理评分占个人考核总分 5%。减分项不超过个人考
核总分(百分制)5%。
第四章 考核计分细则
第十条 公司总体业绩指标计分:参照江投集团对公司
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个人业绩指标计分
(一)考核指标为定量指标的,考核指标结果完成目标
值时,获得该项指标的基础分;超额完成目标时,按超额程
度加分,加分上限为基础分的 20%;未完成目标时,按差额
比例扣分。
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加、扣分:每超过或差额 1%,增加
或扣减基础分 1%。有特殊加、扣分规则的情况,以签订的
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的计分规则为准。
(二)考核指标为定性指标的,设定目标时应进行详细
描述,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成效)。完成目标时,获
得该项指标的基础分。对未能完成目标的,以实际结果为基
础,参考平时推进情况和未能完成目标的原因,综合评定,
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二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董事会可
根据江投集团的意见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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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职务聘任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构成。由年薪和任期奖惩两
部分构成,其中,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已实施中
长期现金激励的企业,经理层成员不再设置任期奖惩。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薪酬与个人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党委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挂钩,实
行浮动年度薪酬。
经理层年薪=年薪基准值×个人薪酬分配系数
年薪基准值:结合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薪酬分配系数:依据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情况、个人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另外,若经理层副职薪酬中的特殊专项奖对副职人员分
配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计算。
第十六条 任期薪酬。经理层成员的任期薪酬与个人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浮动奖惩薪酬。任期奖惩具
体是指以任期内递延兑现的年薪之和为基数,视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情况计算的任期奖惩金额。
经理层任期奖惩=任期奖惩基准值×任期奖惩分配系数
任期奖惩基准值: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任期奖惩分配系数:依据任期综合考核得分、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际得分低
于 80 分的,为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扣减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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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际得分低于 80
分的,为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其任期内递延的年
薪不予兑现,作为任期扣罚。
第十八条 退出管理。出现以下情形,经理层成员经考
核认定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考核处理建议,由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
经上级组织研究决定后,再由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连续两年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
特别说明:完成底线为百分制 70 分;合格线为百分制
80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如外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上述相关指标无法完成,另行考虑。
(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得分连续两年靠后,经分析
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
相关责任的。
(四)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
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应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且经董事会研判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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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六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和在年
度考核实施当年兑现 100%,任期激励基数根据年度薪酬总
额(不含专项奖励)10%测算,待任期结束后,视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按照 4:3:3 比例延期三年兑现;专项奖
励视奖励内容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预发薪酬,
标准以江投集团经营管理部规定为准,待年度和任期考核完
成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领取本办法所列收
入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经理层成员原则不得在下属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确有需
要,经董事会同意可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
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按照
国家、我省和江投集团有关规定执行,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
筹管理。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出现正常退休、组织调动、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因企业重组、整合、撤并等原因,
原岗位不复存在、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等
情况的,自出现上述情况次月起,除按经理层成员在岗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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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外,不再继续在公司领
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理层成员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违规
经营投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
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扣发或追索扣
回相关经理层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涉嫌违纪违
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经理层成员薪酬追索扣回按照《江西省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追索扣回暂行规定》(赣投
党字〔2020〕45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
现当年度的绩效年薪和所在任期的任期激励: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等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负有责任的。
(三)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或因本人原因离职单方面终止
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导致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
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
纷案件、重大群访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重大资产损
失的。
(五)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江投集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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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和
相关规定,拟定经理层成员年薪与任期薪酬分配方案,由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规范财务管理。经理层成员薪酬
方案、聘用合同和考核兑现等文件应做好档案管理并保存至
少 15 年。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及分配结果应接受党
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
计、上级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薪酬信息
披露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未尽事宜,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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