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光明乳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1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2024-022 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78,473,763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3,264,228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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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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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中路 578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584520-5623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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