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内部敏感信息。投资
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以上各项信息披露前,按照公司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必须履行内部保密
审批手续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经过脱密处理才能公布;经过处理仍然不能
脱密的,不得发布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应披
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
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
机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 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六) 官方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
(七) 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记录、现
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
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
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
证券交易所,并及时予以公告。
(八) 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九) 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接待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调研前,需提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预约,来访人员需填报预约登记的信息,
提交本次来访的机构及人员名单、来访时间、来访目的及调研提纲,由证券法务
部完成接待事宜审批后方可受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其他
部门、各级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
作, 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在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接待过程中,公司须视情况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对外提
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证券法务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办公室前置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调研机构及个人需出具
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
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或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与公司
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参观过程中加强保密教
育与提醒。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沟通过程中,尽量避免单人接待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在接待来访对象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其职责及权
限为:
(一)审核批准危机应对方案;
(二)代表董事会就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出现重大事件时出席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或路演;
(四)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相关流程,提出对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员工进行处罚的处罚
建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和负责人,
其职责及权限为:
(一)制订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并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意见组织实施;
(二)主管投资者接待管理工作,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身份,资质等信息,收集来访者将咨询的问题,负责指导证券法务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
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五)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
重要会议;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董事长、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法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整合投
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将拟解答来访者提问的材料一并报保密管理办
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审批,并负责组织与来访者签署 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四)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档工作,保管股东名册、来访来电投资者的
详细记录、现场参观记录、来访投资者签署的承诺书等;
(六)根据主管领导安排,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七)根据主管领导安排,做好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八)做好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
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证券法务部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坦诚、迅速、统一、有序”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指
挥、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危机处理及声誉维护程
序。以便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罚、业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启动危机处理程
序,制定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公司按如下要点进行处理:
(一)公司及时向贵州证监局、上交所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
成书面处置建议上报董事长,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三)公司视突发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会
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披露;
(四)公司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
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
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六)公司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
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借助第三方力量做出冷
静、客观、公正的评论,正面引导舆论;
(七)公司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
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八)对于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员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罚建议,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处
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证券法务部应当每季度结束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上一季度投资者调研情
况,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
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原 中航重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