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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重机:中航重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4-088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航空总部基

   地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09,442,6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4.388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计 1,225 人,代表股
           份 509,442,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3883%,均有表决权。

           其中: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有表决票的股东 1,224 人,代表股份 78,936,5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2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张育松、褚林塘、曾洁、独立董事王立

              平、王雄元、曹斌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刘强、白传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志宏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08,814,250        99.8766     352,180         0.0691       276,200        0.054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78,308,186        99.2039   352,180    0.4461     276,200     0.3500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光文、万珂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