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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保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的人选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
开。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提名委员会
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
限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
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