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四川成渝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8-08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241012.SH 债券简称:24 成渝 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本公司住所二楼 223 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
式发出。
(三)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 5 人,实到 5 人。
(四)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茂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
了会议。
(五)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查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为了本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提高相关工作的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予董事
会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A 股股份或 H 股股份各自数量的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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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和/或 H 股(以下简称“一般性授权”)。根据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使
获得一般性授权,若要发行内资股新股,仍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授权内容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依照下文第(2)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公
司 A 股及/或 H 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相
关决策(包括授权董事会于相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相关期间届满后,行使
该等权利的决策)。
(2)由公司董事会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
原因发行)的 A 股及/或 H 股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时公司已发
行该类股份的 20%。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
区间);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
使该等权利的决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交
易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4)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或
相关的全部行为、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
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
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有
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7)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
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
定的有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
手续以实现根据本议案发行股份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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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
发行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9)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
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2、授权期限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 A 股及/或 H 股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
行使该等权利的相关决策,而该等决策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
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
本议案中所述“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
列二者最早之日期止:
(1)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或
(2)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如相关期间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已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或采取相关
行动,而该等文件、手续或行动可能需要在上述相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履行、进
行或持续至上述相关期间结束后完成,则相关期间将相应延长。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议案相关授权内容或授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
2、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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