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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股份:四方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04-13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的财务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四方继
         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其
         他任何人或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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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它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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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对象不是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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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资金管理部门及所属子公司资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及年度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后,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经公司审批同意
          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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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七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
           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担保
           申请与受理,担保对象调查与评估、担保事项审批,担保合同签订,
           担保对象跟踪,担保责任的履行、解除、追偿,担保损失评估及责
           任追究等流程,全面、科学地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并经过科学、有
           效的决策与审批,确保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专业初审,重点关注担保对象的财
           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
           (二) 负责组织对担保对象进行评估调查,重点审查担保对象的
           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及银行信用记录,担保对象提供的
           反担保资产产权状况、法律纠纷等,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三)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四)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担保对象的跟踪、监督工
           作;
           (五) 认真做好有关担保对象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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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
          (二) 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 如果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公
          司代为清偿后,负责执行相关措施并进行追索;
          (四) 在担保期间,如果发生担保对象机构变更、被撤销、破产、
          清算等情况时,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变更担保合同、行使债务追偿
          权。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内控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参与对担保对象的评估调查;
          (二) 负责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合同签署、审批等流程的监督;
          (三) 实际发生担保损失时,负责全面调查,出具担保损失报告,
          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担保事项进行汇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进行合规性形
          式审核;
          (二) 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三) 按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将
          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资金管理部门。公司资
          金管理部门对其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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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
           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担保对象资金使用及其相关
            情况,特别是担保对象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担保对象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担保对象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担保对象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担保对象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或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
            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
            措施;由于担保对象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担保对象
            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
            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
            情况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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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
           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
           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
           保存在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
           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
           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整
           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
           完整、准确、有效。


                                 8
第四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
           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
           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报告监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
           件及时交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 违规责任;
          (八) 争议解决方式
          (九)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
           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
           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违规当事人给予
           相应处罚,对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损失的当事人进行
           责任追究并责令赔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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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损失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本办法未尽
             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超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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