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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合股份: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603102              证券简称:百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    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东大会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
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    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
的名单。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的名单。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    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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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公告。                                  向股东公告。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及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        三十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        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
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        行差额选举,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可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全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 人为独立董事。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全
                                         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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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的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职责是: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成就;
酬政策与方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
策程序:                                   策程序: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     性。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     平、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环境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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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
事及 2/3 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      事及 2/3 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对现金分红政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       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在股东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
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       大会时,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
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提       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利。
会提供便利。                                 (七)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
(七)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       说明
说明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详细说明。                                   2.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2.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独立董        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
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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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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