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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4-1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工作细则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

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

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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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并在本公司领薪,不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

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

关经济法规,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胜任经营管理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

识;


    (四)身体健康,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班子成

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其颁发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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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经董事会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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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

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该代理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

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

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

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

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

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

参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

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

义务适用于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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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

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副总经理的具

体职责分工及其调整由总经理授权决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职责和分工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经济信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工作的

预测,参与拟定并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


     (三)负责各项资金管理,积极开辟财源和筹措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

资金使用效果;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计划,并考核完成情况;


     (五)正确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

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负责财务凭证、成本账薄、报

表等资料装订和保管工作;


     (八)负责培养和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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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

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

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

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分公司行政负责人对总经

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

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考核的权利和义

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

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聚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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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

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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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定期办公会

议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定期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议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

以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

加;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董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主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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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四十二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

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

断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与会议者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加会议的与会者对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者可

以免除责任。对无故不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在表决时不表明态度或表决时弃权者,

亦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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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担任记录员,总经理

办公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副总经理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或领

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副总经理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

的工作例会。


                           第八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一)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原材料采

购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金额 1500 万元以上);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金额 2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金额 20 万元以上);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金额 50 万元以上);


    (六)重大行政处罚等(金额 2 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

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总经

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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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

其他报告事项。


                             第九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

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

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