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1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至少二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办公室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个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