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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0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指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该

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并负责统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五)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及通信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上述有关通信方式的

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者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

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

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