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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2024-06-1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9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14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16
第八章   附则................................................................................................................ 1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
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在前两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
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
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3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及提案发出当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发出书
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者十五日(以较长者
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及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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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监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
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
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
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5
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早上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如有);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6
   第三十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
会议主持人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
主持人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
议主持人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如果因
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
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
作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
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六)《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除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担保;

   (七)根据《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
的方式作出决议;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或变更组织形式;

   (三)公司的终止、解散、清算或延长经营期限;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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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
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


                                  10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同意。如果出现所表决事
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
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或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名的,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
及被提名人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且
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七日发给公司。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11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公司给
予有关提名人及其所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自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应不少于七日。

    (三)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决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
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
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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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
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负责根据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
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
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
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
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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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 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
的字样。如股本中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 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
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 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分别召集的
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七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
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
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
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
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
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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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
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
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涉及本规则第七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
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
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七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七十二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考本规则第十八条关于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
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15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
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国

                                      16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
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
东大会报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