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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0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4-050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897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 年 5 月 10 日、

2024 年 5 月 27 日及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

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或通函。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本公司的总股本 2,911,927,20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9897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82,050,829.90 元(含税),其中 A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498,946,081.20 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8974 元,股东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907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   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9077 元。对于沪股通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897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663091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