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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井食品:安井食品经营投资管理办法2024-08-20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投资管理办法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3)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4)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机
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总经
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
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中关
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
与投资事宜。

    第五条 在经营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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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办法项下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委托理财、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投资;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其他经营投资事项。

    本办法项下的“对外投资事项”指的是公司通过增资或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其他公
司的股权。“对外投资事项”与上述“重大经营事项”,合称“经营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
联交易时,还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经营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相关经营投资事项的工作组协同董事
长办公室、财务、审计及法务等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
其他资料按相关制度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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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经营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资计划;

    (三)经营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经营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经营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
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经营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
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经营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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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
资事项均由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审议。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至 10%以下(本条所述之“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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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下同);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以上至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至 10%以下,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至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至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至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
会及董事长办公会的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经营投资事项时,视同公
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经营投资事项时,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
股比例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元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1%的,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三)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
(不含本数)至 1%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四)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的(不
含本数),经董事会同意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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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
或协议;

    (二)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经营投资事项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经营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经营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经营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
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
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
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每一重大经营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
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
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经营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
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

    (二)建立经营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
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经营投资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
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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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另有说明,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安井食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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