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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捷电气: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9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为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治理程序,根据 2023 年度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
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修订前                                                          修订后

                                                           根据公司法要求,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4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05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发行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转让给职工。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事项;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议;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
式作出决议;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的内容。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需经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修改;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 被执行人;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本条规定适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选可以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在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划;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事务所;                                                总经理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       (十六)在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造成重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大损失;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股东造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无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时,可以不再提取。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份比例分配。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六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邮寄、传真、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
                                                          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无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指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纸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定报纸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指定报纸报纸上公告。                                     条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无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由出现;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