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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伯特利:伯特利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11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994,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994,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12 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
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4、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3.5 万股。
    6、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的方式公
示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0 万股。
    8、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0、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1、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
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
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
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12、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已就相
       关议案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剩余股票数量
       批次              授予登记日期          授予价格
                                                                (万股)       象人数             (万股)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
                      2019 年 12 月 4 日       7.29 元/股        153.50           60                 40.00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
                      2020 年 7 月 20 日       7.29 元/股        40.00            24                  0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该批次                                        是否因分红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上                    上市日剩余     解锁人    截至该批次上市日取       送转导致解
      批次                            暨上市数
                        市日期                      未解锁数量       数       消解锁数量及原因        锁股票数量
                                      量(万股)
                                                     (万股)                                             变化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
                     2022 年 12 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44.1           102.9         57      相应的 6.5 万股限制性           否
                         28 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已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因 5 名激励对象离职,
                     2023 年 8 月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9.15           21.35         19      相应的 9.5 万股限制性           否
                         15 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已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1 月 4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9.4           73.5          57                 无                   否
                          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9 月 9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8.54           21.35         19                 无                   是
                          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
足 60 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解除限
序号
                                     条件                                 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情形,满足首次
 1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授予第三个解除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限售期解除限售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前述情形,满足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                                                                      首次授予第三个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解除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限售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绩效考核:                                                  因 3 名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从工作目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      离职,相应股份
        个方面进行。其中:                                              已注销,另因 1
        1、工作目标考察激励对象经分解后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定     名激励对象离职
 3      性、定量两个方面予以描述。该项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60%;        股份正在注销过
        2、工作能力从“专业知识及技能”、“执行力”、“创新超越”、     程中,现 56 名激
        “沟通协调”、“学习提升”、“工作计划”等方面对激励对象进      励对象 2023 年个
        行评价,每个方面的能力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人员的不同职      人年度绩效考核
        级而设置不同权重,以全面反映具体岗位和职级对员工工作能力的      均达标,满足解
           要求。该项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30%;                        除限售条件
           3、工作态度主要考察激励对象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和年度
           出勤情况,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10%。
           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E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       B                  D
                                                  C                E
                评分等级      (优    (优               (一
                                                (较好)         (差)
                              秀)    良)               般)
             个人解除限
                                  100%            80%           0%
               售比例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份数量 60,654.5820 万股的 0.16%。具
     体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限制性     股本前本限售期
                                                                     限售限制性     数量占其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可解除限售限制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的
                                     (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
                                                                         股)         比例(%)
                                                          股)
         核心骨干及    核心骨干
 1       核心员工      及核心员        142.00           71.00             99.40         50
         (56 人)       工

             合计                      142.00           71.00             99.40         50


         注: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完毕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1 万股增加至 99.4 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 年 1 月 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94,000 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42,500          -994,000            248,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05,303,320            994,000        606,297,320

        股份合计              606,545,820                   0       606,545,82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程序。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