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4 年 1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8.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7.76 元/股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第二批次),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1、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 2023-065)。

    3、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
3-068)。

    4、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2
    5、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4.0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32 人,并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福莱新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3)。

    6、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
登记工作,实际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 万股,激励
对象人数为 2 人,并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福莱新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107)。

    8、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3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
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第二批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76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4 年 1 月 10 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8.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次):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7.76 元/股


                                     4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
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 2024 年 1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
                                                                     月 9 日公司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拟授出权益
                                                                     股本总额的
                                          股)         数量的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1 人)        8.00          2.27%          0.04%


                                       5
                 合计                       8.00        2.27%         0.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内容一致。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8.00 万股,预留授
予人数(第二批次)1 人。本次授予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
授予完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是否符合
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具备《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6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符合条件
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6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未包含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预留授予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批
次)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72.56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第二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次)限制性股票摊销
                           (万元)            (万元)            (万元)
 成本(万元)

         72.56                49.89              21.16                1.51

    注:1、上表限制性股票总成本测算过程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授

予数量,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即(16.83-7.76)×8.00=72.56 万元;

    2、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5、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76 元/股。

                                    8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