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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03-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基金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它债权投资;
    (五)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六)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投资期
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
过一年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研究(包括投资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及投资风险分析),并将研究
报告提供公司有权批准机构及相关人员,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提
交公司总经理决策,或者按照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总经理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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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行为。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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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按照《上市规则》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
到本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投资事项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投
资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
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
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组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公司应根
据签署的投资协议(若有)及所投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
务总监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所投资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要求,并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公司的情况,在参与被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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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管理中知悉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对其所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期末对公司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
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
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
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法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法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大量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收回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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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知情
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须就以下事项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联交易;
    (六)签订重大合同;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大额银行退票;
    (九)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遭受重大损失;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投资的项目,不分金额大小,一律
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批准该等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实质性的投


                                 第5页共6页
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等事项。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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