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15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4-07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6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 269 号公司九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5,319,7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6.1858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91,032,232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有股份 1,686,95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189,345,282 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其中独立董事申屠宝卿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 否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当选
(%)
1.01 选举夏厚君先生 125,319,700 100.0000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02 选举涂大记先生 125,319,700 100.0000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03 选举李耀邦先生 125,319,700 100.0000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1.04 选举聂胜先生为 125,319,700 100.0000 是
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 否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当选
(%)
2.01 选举李敬先生为 125,319,700 100.0000 是
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2.02 选举吕炜劼先生 125,319,700 100.0000 是
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3 选举申屠宝卿女 125,319,700 100.0000 是
士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 否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当选
(%)
3.01 选举刘延安先生 125,319,700 100.0000 是
为第三届监事会
监事
3.02 选举李亮先生为 125,319,700 100.0000 是
第三届监事会监
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数 (%)
1.01 选举夏厚君先生为 874,700 100.0000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涂大记先生为 874,700 100.0000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03 选举李耀邦先生为 874,700 100.0000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04 选举聂胜先生为第 874,700 100.0000
三届董事会董事
2.01 选举李敬先生为第 874,700 100.0000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 选举吕炜劼先生为 874,700 100.0000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03 选举申屠宝卿女士 874,700 100.0000
为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3.01 选举刘延安先生为 874,700 100.0000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3.02 选举李亮先生为第 874,700 100.0000
三届监事会监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元元、田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