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4-14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7 - 2025/1/8 2025/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 2,426,95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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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福新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福新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为 194,752,534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2,426,95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
为 192,325,584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 19,232,558.40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 194,752,534 股,扣除回
购专户中的 2,426,950 股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股数为 192,325,584 股;公司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为 0.10 元/股(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不
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192,325,584×0.10)/194,752,534≈0.0988(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8)÷(1+0)=前收盘价格-0.098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
A股 2025/1/7 - 2025/1/8 2025/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夏厚君、嘉兴市进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涂大记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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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
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
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实施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时调整“福新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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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
做相应的调整。
3、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
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
具体调整事项请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调整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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