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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6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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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
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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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拟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中董事的薪酬标准
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
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
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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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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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
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
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
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
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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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
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
出回答或说明。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
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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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即生效,原《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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