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4-04-0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信宇人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43.859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6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78,705,976.96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05,761.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6,200,215.35 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 37,724.79 27,628.27
2 锂电池智能关键装备生产制造项目 5,557.73 5,557.73
3 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569.08 7,038.66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59,851.60 46,224.66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原计划实
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调整为惠州市、深圳市龙岗区。除此以外,
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新增前 新增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
惠州信宇人 惠州市
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 惠州信宇人 惠州市
深圳信宇人 深圳市龙岗区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12233839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志明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775.4388 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鸿峰(龙岗)工业厂区 2 号厂房
注册地址
一楼、二楼、三楼、四楼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
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
非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机械零配件的研发、销售;机
械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
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经营范围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机
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
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
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生产;口罩机设备的生产;压力容器的设计、
生产、销售;电池的销售。
五、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项目
实际开展需要,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提前实现项目应有的
经济效益。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
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
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
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
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
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德福 朱晓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