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11-16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
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
素优化组合,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需要报政
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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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统筹部门,财务部、证券法务部为
协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共同完成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
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规定,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及承担债务和费用等)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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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及承担债务和费用等)
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条及上一条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投资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该等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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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二条或第十
三条。
第十六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
十二条或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
议,协调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制度编制可
行性报告,对外洽谈协议、合同并向经理上报;
(二) 经理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属于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可直接报董事长作出决定;不属于董事长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上报董事会,并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由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
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
估。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
划,并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公司投融资管理部、监事会、财务部、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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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并派出
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等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对外投资派出的其他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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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
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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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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