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5-01-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福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发行人
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数量 223,491,75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813,509,977.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07,575.2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5,602,402.03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73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扣除相关
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809,009,977.28 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以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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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截至 2024 年
序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12 月 31 日累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金拟投入金额 金拟投入金额 计已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1 红桥城 K6 住宅项目 66,356.89 25,556.00 15,000.00 5,989.85
2 红桥城 K15 项目 228,775.77 68,508.19 41,560.24 35,812.67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40,000.00 40,000.00 24,000.00 24,000.00
合计 335,132.65 134,064.18 80,560.24 65,802.52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因年终财务决算、资金使用计划的因素导致
全部归还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日期稍有延后。保荐人知晓此事项后,已督促
公司尽快归还剩余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相关利息。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公
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滞后归还产生的
全部利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人。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进一步优化财
务结构,在确保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
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58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
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
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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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4,58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
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58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58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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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福星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发
行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人对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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