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2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13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周二)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6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0 人,代表股份 1,000,181,8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1,872,76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5 人,代表股份 508,309,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59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单颖之律师、
谢丽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616,757,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8%;反对 598,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1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124,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485%;反对 598,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7%;
弃权 1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27%。
2、《关于 2025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999,309,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反对 740,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76,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329%;反对 740,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3%;
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19%。
3、《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996,495,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4%;反对 1,10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 2,5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162,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459%;反对 1,10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61%;弃权 2,5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单颖之律师、谢丽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