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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电影: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01-15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万达电影
股票代码:              002739


信息披露义务人: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一致行动人(一)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 75 号 2001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一致行动人(二)        林宁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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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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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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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万达电影   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   指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文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指
                                 集团”)和林宁女士

本报告书                   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 10.8974%减少至

                                 8.0456%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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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2MA3CA7WT8X

注册资本             1,476.9839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9 日

住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5358074XU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春远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19 日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 75 号 2001 室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万达文化集团 100%股权

                                       5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张春远先生,万达文化集团执行董事和经理,中国国籍,未取

                         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2、林宁

姓名                     林宁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10202196006******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莘县融智与万达文化集团、林宁
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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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回购注销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
司股份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
排除根据自身安排继续持有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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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 222,437,331 股,
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10.2065%;莘县融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7,495,178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10.8974%。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莘县融智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67,590,102 股已
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回购注销完成。
    3、本次权益变动后,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 154,847,229 股,占注销后公司
总股本的 7.3325%;莘县融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9,905,076 股,
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 8.045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莘县融智       222,437,331    10.2065%      154,847,229      7.3325%
  万达文化集团      600,016        0.0275%        600,016        0.0284%
      林宁         14,457,831      0.6634%      14,457,831       0.6846%
      合计         237,495,178    10.8974%      169,905,076      8.0456%


    二、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22
年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就其与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
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3485 号)及莘县融智出具的《承
诺函》,莘县融智本次应补偿股份 67,590,102 股,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回购
并予以注销。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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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9,905,076 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 8.0456%。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54,847,229 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 7.3325%,其中包括限售条件流通股
45,084,337 股,累计质押股份 64,530,000 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
份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13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远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14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

股票简称                 万达电影                  股票代码               002739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                             山东省聊城市莘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中心(有限合伙)                                 县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是 √        否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237,495,178 股
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持股比例:      10.8974%
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169,905,076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持股比例:      8.0456%

动比例                   变动比例:      2.8518%
                         时间: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注销完毕。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方式:万达电影以总价人民币 1 元回购注销莘县融智持有的 67,590,102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股公司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是   □   否 √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不适用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17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远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林宁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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