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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4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扬大厦 1101       邮编: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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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11 号




                                二零二五年二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青岛 QINGDAO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成都 CHENGDU

                                            1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11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信息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通”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宏恩律

师、张诗琴律师出席了国网信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

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2
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3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2 月 13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

区蜡梓路 390 号国网信通产业集团西南产业基地 A2 号楼 5 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奔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88 人,

代表股份 741,122,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97%,具体

                                 4
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单核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所代表

股份共计 622,305,9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782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

理人。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118,816,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886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86 人,代表股份 118,816,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886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40,715,0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356,8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50,3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118,409,061 股同意,

                                 6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3%;356,8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2%;50,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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