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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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11 号
二零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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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11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信息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通”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宏恩律
师、张诗琴律师出席了国网信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
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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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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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2 月 13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
区蜡梓路 390 号国网信通产业集团西南产业基地 A2 号楼 5 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奔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88 人,
代表股份 741,122,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97%,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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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单核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所代表
股份共计 622,305,9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782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
理人。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118,816,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886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86 人,代表股份 118,816,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886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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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40,715,0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356,8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50,3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118,409,061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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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3%;356,8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2%;50,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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