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四方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并于 2004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 设立,并于 2004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1100000016969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4675J。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25.1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343.6 万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25.1 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343.6 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
(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
...
(十二)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
币 2,0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币 3,0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
...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关于上述(六)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关于上述(七)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非独立董事 6 名(含职工董事 1 名,由职工代
独立董事 3 名。
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 (九)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 织)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的净资产绝对值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30%之间的事项; 20%—30%之间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10%-50%之间的贷款; 产 20%-50%之间的贷款;
(十二)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十二)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50%之间的重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重大
合同订立事项(除出售、购买重大资产和担保 合同订立事项(除出售、购买重大资产和担保
外事项);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 外事项);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50%之间的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50%之间的对
外投资;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外投资;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委托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委托理
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
品的行为。);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 行为。);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50%之间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50%之间的资产
的资产租赁事项; 租赁事项;
(十四)批准单笔或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十四)批准单笔或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在
500 万元-2,000 万元之间的对外捐赠事项; 100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执委会的审议及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审议及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并决定其报酬事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并决定其报
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关于上述(九)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关于上述(九)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非独立内部董事和高级管 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理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主任一 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由董事长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 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任。执行委员会主
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任和委员的任期同公司董事会任期。
和委员的任期同公司董事会任期。 执行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
执行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 6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制。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披露媒体上或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披露媒体上或
海证券报》上公告。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披露
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供相应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组申报其债权。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2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方股份章程》。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