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四方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对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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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
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及处置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舆情工作组的日常职能部门,主
要工作职责包括: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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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锐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敏感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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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舆情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必要时向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
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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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前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
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
等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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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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