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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5-02-2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四方股份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核实验证。


                                        2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公司已保证:


    (1)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3)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3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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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
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2、2023年9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
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
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一致同意《考核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3、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启航2号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年9月18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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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
励计划。


    5、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
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6、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7、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
核查意见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孙卫国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向公司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9、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授予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相关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不存在其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10、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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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13、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07.90 万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14、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15、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调整为 6.99 元/股。


    16、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17、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启航2号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
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8、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2.50 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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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文件等,经核查,公司7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8,000股
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价格


    根据《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6.99元/股。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公司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1,174,32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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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   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
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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