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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双环: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18-11-28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为了完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湖北
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及经营能力,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议。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
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
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监事会
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等特殊情况造成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低于 1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10%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现金分配方案制定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留言等方式对公司年度现金分配方案提出意
见和建议。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
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
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