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5-26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就此
编制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以下简称
“重大资产重组草案”)。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等相
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
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
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3. 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产
生,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公司脱困、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化解当前的
退市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公司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关联交易方案定价公平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关联交易是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
的过渡性安排,后期宜化集团和宏泰集团已经承诺通过建设新合成氨生产装置并
转让给公司的方式消除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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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
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6.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
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经办会计师、
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价格以经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本次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汪万新先生、刘宏光先生、周文杰先生、鲁强先生、武芙蓉女士、张
雷先生等 6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马传刚先生、王花曼女士、包晓岚女士等 3 人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汪万新先生、刘
宏光先生、周文杰先生、鲁强先生、武芙蓉女士、张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马传刚先生、王花曼女士、包晓岚女士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8. 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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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等有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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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花曼 包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