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环:双环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9-1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
为保障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发展中的监督作
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事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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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实行监
督。
第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产,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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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特殊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 会议的地点;
(三) 会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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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按时参加会议,监事不能按时
参加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当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
事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的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自己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证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员由监事会指定其办事机构中的人员担任,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干预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损失的、或个别监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由股东大会责成改正或撤换。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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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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