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双环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5-14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第三章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 份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第二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股份增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减和回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1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七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第三章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 份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节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份转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股东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会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2
第二节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股东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会的一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般规定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股东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大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节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会的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集
         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章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股东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股东大   限;                                   限;
  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第四节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股东大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的提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案与通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知
         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五章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股东和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会
         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股东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
会的表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决和决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议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第六章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董事会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第二节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董事会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批准。
                                                    ...

                                       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经理及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其他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   理人员。                               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监事会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九章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财务会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计制度、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深圳     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利润分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配和审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计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北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第一节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财务会
         会计报告。
计制度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

章程》最终修改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准。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