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盐矿采矿权项目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2022-07-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控股股东所持盐矿采矿权项目
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环科技”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控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所持有的
盐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并与其签署《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2022 年 7 月 7 日,双环科技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控股股东所持盐矿采矿权
的关联交易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
双环科技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交易相关情况进行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请按照业务或产
品进行分类说明。
回复:
一、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一)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上市公司与双环集团签订的《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标
的仅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厂水采矿区岩盐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不涉及其他资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
的资产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1
颁发
序号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颁发部门
时间
重点提高行业集约化程度,提高装备
水平,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到 2015 年
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 安监总局、
《关于依法做好
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 发改委、工 2012 年
1 金属非金属矿山
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 信部、公安 11 月
整顿工作的意见》
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 部等九部门
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
量有较大幅度减少。
《非煤矿矿山企 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
2015 年 5
2 业安全生产许可 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安监总局
月
证实施办法》 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金属与非金属
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矿产资源地质勘 2015 年 7
3 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 安监总局
探安全生产监督 月
产安全事故。
管理暂行规定》
推动盐业向安全、绿色、规范、集聚
方向发展。重点是调整优化工业盐结
构,丰富多品种食用盐。加强盐业法
《轻工业发展规
制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监管体系、流 2016 年 8
4 划(2016-2020 工信部
通体系、信用体系、储备体系、应急 月
年)》
机制和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盐安全。
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兼
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统筹协调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
《全国矿产资源
岩盐、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明 2016 年
5 规划(2016—2020 国土资源部
确准入条件,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 11 月
年)》
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该目录将“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
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
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列入限制
类,将“1、单套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
《产业结构调整
制盐装置、20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30 2019 年
6 指导目录(2019 发改委
万吨/年以下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2、 10 月
年本)》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
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3、2万
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列
入淘汰类。
井矿盐区全面开展节能降耗,积极推
广五效、六效真空制盐工艺技术和机
《盐行业“十四
械热压缩制盐工艺(MVR)技术在技 2021 年
7 五”发展指导意 盐业协会
改或新建制盐项目中的应用。鼓励盐 11 月
见》
碱联合,逐步提高液体盐在两碱行业
的使用比例。
《非金属矿行业 加大对大型及超大型优势非金属矿资
“十四五”发展规 源的勘探勘查力度。提升我国非金属 2021 年
8 非矿协会
划及2035年远景 矿产业持续发展的优质资源保障程 12 月
目标》 度。
9 《“十四五”国家 深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 安委会 2022 年 4
2
颁发
序号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颁发部门
时间
安全生产规划》 治理、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 月
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
用3年以上尾矿库闭库治理。严格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大对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
查。
标的资产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及所在地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要
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标的资产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标的资产位于湖北省应城市。2021 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制
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园区化、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
安全化方向,瞄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改造提升石油化工、磷化工、盐化
工、煤化工等传统化工。”
2022 年,应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纲要(2021—2025)》,提出“充分利用应城市盐矿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广
阔、生产历史悠久、产业规模较大、品牌优势明显、承载平台足够、环境容量达
标、政策支持有力、科技支撑给力等有利条件,围绕“绿色化工”发展方向,纵向
延伸补齐补强“盐—碱—肥”盐化产业链条,横向耦合医药中间体、化工新材料等
精细化工产业,发展壮大新型涂料、化工新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推动传统支柱产
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做实做强中部绿色化工(盐化、精细化工和新材料)
产业聚集中心区,全力建成千亿级绿色化工产业集群。”
标的资产属于盐化工产业链上游的盐矿开采行业,盐化工产业作为湖北省及
应城市“十四五”规划拟改造提升、重点发展的产业,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二、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
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一)标的资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
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涉及盐矿开采的限制类
3
产业包括:“100 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 万吨/年以下
矿(井)盐项目”;淘汰类项目包括:“20 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 30 万吨/年以下
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2 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4200002011036120108631),标的资产生产规
模为 130 万吨/年,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
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8]55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
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 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
[2020]901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
部联产业[2011]46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全国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
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
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标的资产涉及的主要产品为岩盐,涉及行业为非金属矿采选业,不存在产能
淘汰置换需求。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属于盐化工产业链上游的盐矿开采行业,盐化工产业作为湖北
省及应城市“十四五”规划拟改造提升、重点发展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标的资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
4
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存在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5
问题 2、标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
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标的资产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是否符合当地节
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回复:
一、标的资产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与双环集团签订的《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标的资产为
湖 北 双 环化 工 集 团有 限 公司 盐 厂水 采 矿区 岩 盐 矿采 矿 权( 采 矿许 可 证证 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二、标的资产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但不涉及能源消
耗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2021 年 8 月印发的《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
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在能耗强度降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两个方面中,湖
北省为能源消费总量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因此,标的资产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但由于标的
资产仅为采矿权,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故标的资产本身不涉及能源消费等相关
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为采矿权,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标的资产位于湖北省,属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
但由于标的资产仅为采矿权,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故标的资产本身不涉及能源
消耗等相关情形。
6
问题 3、标的资产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
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
等要求。标的资产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适
用)。
回复:
一、标的资产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
求。
(一)标的资产已获得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上市公司与双环集团签订的《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标的资产为
湖 北 双 环化 工 集 团有 限 公司 盐 厂水 采 矿区 岩 盐 矿采 矿 权( 采 矿许 可 证证 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
2008 年 9 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送<湖北
双环化工集团云应盐矿区化工二号与三号采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云应盐矿区化工二号与三号采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
案>审查意见书的函》,标的资产已取得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由于标的资产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故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
项。
(二)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1、“三线一单”相关政策规定
2018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硬约束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
2021 年 11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指导意见(试行)》,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火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
7
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和明确。
2、标的资产“三线一单”落实情况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鄂政发[2020]21 号),标的资产位于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但标的资产仅为采矿权,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不存在违反上述重点管控
单元控制要求的情形。
3、标的资产不涉及污染物排放,不涉及需落实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情形
2020 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
管理的通知》 及《重大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监督管理工作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火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
纸行业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和明确。
标的资产为盐矿采矿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非金属矿采选
业”(B10),不属于以上重点行业的范围;标的资产不涉及污染物对外排放,不
涉及需落实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
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两高” 项目须符合生态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
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
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
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
环评的产业园区。
标的资产不涉及“两高” 项目或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
玻璃项目,不适用上述《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
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的要
求,暂未纳入产业园区内。
8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为采矿权,已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由于标的
资产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标的资产为采矿权,不涉及违反“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相关要求的
情形。标的资产不涉及污染物排放,不涉及需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
情形;
3、标的资产不属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的
相关行业及项目,暂未纳入产业园区。
9
问题 4、标的资产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如是,公司是否达到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回复:
根据 2020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及《2020-2021 年秋冬季环境空气
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环办大气函〔2021〕183 号)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对各城
市污染物排放考核是否达标的文件,涉及的城市或地区包括安阳、石家庄、太原、
唐山、邯郸、临汾、淄博、邢台、鹤壁、焦作、济南、枣庄、咸阳、运城、渭南、
新乡、保定、阳泉、聊城、滨州、晋城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位于湖北省应城市,不属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
10
问题 5、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应
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标的资产是否涉
及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如
适用),是否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回复:
一、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2018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
[2018]22 号),指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
称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
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
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
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其中重点区域京津
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
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
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
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
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本次标的资产位于湖北省应城市,未在上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不涉
及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履行煤炭的等量
或者减量替代情形,不涉及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
板玻璃、炼化产能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等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未处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2、标的资产不涉及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
玻璃、炼化产能,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11
问题 6、本次标的资产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如是,是否已落实压减产能和
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的要求,产品设计能效水
平是否已对标能效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如否,是否符合国家布局和审
批备案等要求,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回复:
一、标的资产所在行业产能尚未饱和
标的资产为盐矿采矿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的资产属于“非金
属矿采选业”(B10),属于盐化工产业链上游行业。
按用途分类,盐产品可分为食盐、两碱工业盐和小工业盐。食盐是人们生活
的必需品,其所含钠元素是人体生长发育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两碱工业盐是两碱
行业的主要原材料,主要用于烧碱、纯碱的生产制造;小工业盐是除两碱工业盐
以外的工业盐,主要用于印染等行业。在下游需求端,食用盐产销量相对稳定,
基本没有周期性;两碱工业盐、小工业盐的产销量主要取决于两碱行业等下游的
运行情况。
近年来,行业下游光伏玻璃领域将带来显著纯碱需求增量。自 2020 年 12 月
开始,国家允许光伏玻璃新增产能,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2019
年以来,国内光伏玻璃日产能不断提升,截至 2022 年 4 月末,国内光伏玻璃日
产能为 6.04 万吨,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57%,预计未来两年将显著增加对纯碱的
需求。从光伏组件角度,据 CPIA,2020 年国内双玻组件占比约 30%,凭借更高
的发电效率、可靠性、耐用性等优势,预计未来双玻组件渗透率将不断提升,至
2025 年有望接近 60%。国内光伏装机需求增长及双玻组件渗透率的提升将共同
带动纯碱需求提升。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所在盐矿开采行业需求主要受下游两碱行业等的运行情
况影响,行业下游光伏玻璃领域将带来显著纯碱及上游工业盐需求增量,故标的
资产所在行业产能尚未饱和。
12
二、标的资产符合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符
合要求
(一)标的资产符合国家布局
标的资产涉及的主营业务为岩盐开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的资
产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B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
局,详见本核查意见问题 1“一、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部分回复。
(二)标的资产的审批备案情况
双环集团于 2008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标的采矿权,相关批复情况如下:
1、2004 年 6 月,湖北省盐务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
盐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批意见》(鄂盐局资[2004]2 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
了《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盐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认定书》;
2、2008 年 6 月,双环集团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签署《湖北省采矿权出让合
同》,双环集团于 2008 年 7 月缴纳了出让价款;
3、2008 年 9 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送<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云应盐矿区化工二号与三号采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和<湖北双环化工集团云应盐矿区化工二号与三号采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函》。
2013 年、2019 年及 2021 年,双环集团正常续办了采矿权证,目前双环集团
持有的岩盐矿采矿权有效期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6 日(采矿许可
证证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
因此,双环集团取得标的采矿权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
要求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相
关程序,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自 2008 年以来,采矿许
可证正常续期。
(三)标的资产的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情况
由于标的资产为采矿权,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故不涉及能源耗用及污染物
13
排放等相关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所在行业产能尚未饱和;
2、标的资产符合国家布局,已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不涉及能源耗用及
污染物排放情况。
14
问题 7、标的资产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
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标的资产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
一、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根据上市公司与双环集团签订的《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标
的仅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厂水采矿区岩盐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不涉及其他资产。因此,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自备
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
求。
二、标的资产未处于应城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经查阅《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应城市禁燃
区域范围为:城中街道、四里棚街道、城北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
标的资产位于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因此,标的资产未处于应城市划定的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内。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建自备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
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2、标的资产未处于应城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15
问题 8、标的资产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
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
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
检查情况。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与双环集团签订的《水采矿区采矿权转让合同》,标的资产为
湖 北 双 环化 工 集 团有 限 公司 盐 厂水 采 矿区 岩 盐 矿采 矿 权( 采 矿许 可 证证 号
C4200002011036120108631),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不涉及对外排放污染物。
因此,标的资产无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污染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单独办理排污许
可证或排污登记,不涉及防治污染设施、日常排污检测等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对方双环集团日常经营中会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现场
检查;最近三年一期,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中,标的资产及双环集团不存在因
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或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资产为采矿权,不涉及对外排放污染物,无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
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污染许可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单独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不涉及防治污染设施、日常
排污检测等相关事项;
2、本次交易对方双环集团日常经营中会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现
场检查;最近三年一期,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中,标的资产及双环集团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或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
问题 9、标的资产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
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
报道。
回复:
一、标的资产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环保主管
部门的网站查询并根据公司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标的资产
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标的资产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
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查询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标的资产所在地省、市等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
站以及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网站,最近 36 个月内,标的资产未发生过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
明出具之日,双环集团、双环科技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最近 36 个月内,标的资产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2、最近 36 个月内,标的资产未曾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本页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控股股东所持盐矿采矿权项目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昕 罗亢绩
常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8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