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3-01-17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双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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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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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
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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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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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
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或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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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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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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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
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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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
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
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
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
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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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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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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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
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
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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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
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应当在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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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
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
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
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
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
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
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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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
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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