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3-28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同时规范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与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
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
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
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落实,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
性分析,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本金损失风险小;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发行
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3、使用募集、增发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增发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4、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三)财务部向审计部、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
(四)审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五)超出《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的,财务部还需将理财产品
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使用募集、增发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批或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
部门实施。
第九条 具体实施经审批或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经审批
或审议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评估与审核,将实施、审核及监督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审计部每季度对理财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并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将审计与核实情况向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
理、审计部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
部,并对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
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