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竞购中化帝 斯曼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30%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如下: 本人事前认可该议案,并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方式采用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竞购方式,交易价款 公平、合理,有关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与新华集团项下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延伸产业链,稳定部分制剂生产所需原料药的供应,有利于提高本公司整体竞争 力,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