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171 号文)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
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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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等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5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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