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12-2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 185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5 万份股票期权。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