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对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对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代铭、杜德平、徐列、贺同庆、丛 克春的提名(其中张代铭、杜德平、贺同庆为执行董事候选人,徐列、丛克春为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认为以上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担任公司董事资 格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对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 中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潘广成、朱建伟、卢华威的提名,认为以上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等有关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同意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