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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1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有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鲁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之规定,华鲁投资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
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9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审议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与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金额的孰高值,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潘广成         朱建伟         卢华威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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