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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制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1-10-2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顺利进

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

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

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

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前对方案

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二、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公

司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

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

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

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6.本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
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

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不包含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激励对象须配合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等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

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

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次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

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

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

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时,授予的权益达到可行使时

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
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

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

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

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等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由重大负面影响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

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到留党察看或政务撤职以上处分的;

    (6)对未完成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发展专项任务负有

直接领导责任的。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部分的股票,

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4、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达到法定年龄退

休、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行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

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

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
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

使,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

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

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华鲁控股集团的审核情

况、股东大会决议、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以及在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

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

并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

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规则如下:

    (1)标的股价: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2)有效期:预期期限=∑每批生效比例×该批预期 行权时间,

预期行权时间=0.5×(期权生效时间+生效截至时间)。

    (3)历史波动率:采用新华制药同期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采用同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预期分红率应当为0。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份支付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

认。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

式。

    六、附则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在上报华鲁控股集团审

核批准、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后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